启嘉视点 | 政府推行告知承诺制,推动企业诚信合规经营

发布时间:2020-11-16 17:40:58

作者:浙江启嘉律师事务所

为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确定了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


Q1:什么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Q2:什么样的证明适用告知承诺制?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ps: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除外。   

除试点单位确定必须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外,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


Q3:所有人都适用告知承诺制吗?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


Q4:不遵守承诺的企业会怎样?       

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对于经查实承诺不实的,要追究有过错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相关单位会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相关法条: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此次《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建设更有效率的政务生态系统,深化政府服务形象;通过打造最佳营商环境,为企业节省运营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保障中小企业自身健康发展,企业自身也应该从两方面出发:

一方面,需要提高企业法律意识以及防范法律风险。企业应当防微杜渐,未雨绸缪,在内部确定一个运转有效的风险规避机制,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事先建立法律“防火墙”,将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的财务隐蔽风险、人力资源风险、合同管理风险、商业信誉等法律风险影响企业合规经营,从依法治企上寻找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制度及管理举措是诚信体系的重要支撑,企业须以制度建设为抓手,结合运行实际,将诚信纳入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在制度层面上通过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对企业与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当行为进行预防、监督与应对,从而实现体系化与制度化的自我监督与管理的目的。

合法合规,是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石。中小企业想要保持和扩大市场占有率,就必须加强诚信合规建设,树立企业良好形象,保障企业稳健发展。